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物质损害是指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则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的规定,参考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离婚损害赔偿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应当以婚姻一方的个人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