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施工合同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
1、工程款的计价结算模式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2004年10月20日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约定具体的计价方式。目前来说,有三种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固定总价,即一口价,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在施工过程和结算时,施工单价和施工量不可调整;固定单价,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办法。三种方式,实践中,运用更多的是“固定单价”计价方式。虽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但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款的计价模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受到法律保护。
2、工程款的类型和支付方式 工程款的类型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因此,我们认为即使在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处于不利局面的情况下,仍然应当时刻注意工程款的结算模式和结算时间,及时向上一手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申请,或者以借支的名义向上一手承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借款,或者及时与转承包人进行书面的工程竣工结算,以赢得工程款结算的主动性。尽最大努力避免工程完工后,没有任何书面的竣工结算报告,而只能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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