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告住户违章建筑拆除获支持
某小区居民朱某购买二手房,原房东在自家天井处有部分搭建。朱某入住后,进一步改建成为阳光房。不料搭建后,物业便多次与其交流协商拆除事项,朱某认为自己的搭建并没有错误,且此二手房在购买时就有搭建行为,自己仅作部分改造,因此未予理会。物业则认为搭建行为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美观,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一直诉状告到了法院。
该小区《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明确规定了房屋出售或买卖,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小区住户的义务,业主需要在管理公司的书面许可后,可建造围墙等;如有违规事项,物业有权要求住户改正。朱某提出自己未签署也未见过公约,并认为物业不符合原告资格。
法院认为,公约作为小区的管理规章,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认为有效,且对所有住户均有约束力。而物业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拥有对小区的管理权,可以对于业主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提起诉讼。住户应该拆除违规建筑,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