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机动车卖与乙,已交付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又卖与丙,无法交付和登记。如何确定机动车所有权归属?
在该情形中乙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并能对抗包括丙在内的一切人。甲和丙之间构成出卖他人之物的关系,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关于“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以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甲与丙之间买卖机动车的合同有效,但不影响机动车所有权归属于乙,只是因甲无法将机动车交付并登记给丙,甲向丙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