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案情】
顾某与陈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子顾大以及三个女儿。陈某于1982年去世,顾某由长子赡养于2012年3月18日去世,顾某去世后,其生前工作单位补发退休工资3675元,发放丧葬费36720元,抚恤金7000元,合计43720元。
原告长子顾大诉称,从2002年起至其父亲去世时,其父亲一直在原告顾大某家居住,由其赡养。在此期间,其他子女从未到家中来看望老人尽赡养义务。现顾某去世,其他子女都无权要求获得老人的遗产。
因此原告认为,老人的遗产应由其独自继承,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告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43720元。
【争议】
从案件的诉讼请求来看,原告提交的诉状是以法定继承权纠纷立案,诉讼请求的标的额是43720元。
经审查,丧葬费、抚恤金和退休工资确实存在,但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丧葬费、抚恤金等是否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参与分割,这也成为是否可以以法定继承立案的关键点所在。
【评析】
本案可以分成两个案件进行诉讼,分别为法定继承纠纷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作为法定继承纠纷立案的标的是被继承人的退休工资,作为所有权确认纠纷的标的是丧葬费和抚恤金。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对遗产作了定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这一定义,退休工资确实是被继承人顾某遗留的个人财产,所以,对于这一部分财产以法定继承纠纷立案要求分割是可以的。
第二,抚恤金和丧葬费是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才会发生的,是单位向被继承人家属发放的费用,所以不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应以所有权确认纠纷立案,以确认这笔费用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