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前提条件是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是实践中尽了哪些赡养义务属于主要赡养义务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具体表现在下面三方面:
(1) 在经济上对老人进行 扶助、供养。对于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其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条件的老人来讲,不仅应当从生活上进行照料,而且在经济上也应给予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
(2) 在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老人、关系、体贴老人。有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与公婆、岳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有的虽不是在一起生活,但是承担日常的送煤、做饭、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在老人有病时送医院治疗以及老人住院时进行护理等。
(3) 对老人的赡养已属于长期的、经常的。不论是做饭、打扫卫生等生活上的照料,还是送煤、给予生活费等经济上的供养,应当是经常的,长期的,而不是偶尔的给几次钱、做几次饭,看望几次。如果是偶尔对老人给予照料和资助,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赡养而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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