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标的物时,买受人主张减价,出卖人拒绝减价而主张修理、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如何裁决?
出卖人关于修理、更换的主张不应具有优先地位。在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对买受人的保护,故某些人对违约救济方式的选择权亦应优先与出卖人的主张。
当标的物时,买受人主张减价,出卖人拒绝减价而主张修理、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如何裁决?
出卖人关于修理、更换的主张不应具有优先地位。在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对买受人的保护,故某些人对违约救济方式的选择权亦应优先与出卖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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