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王老伯单位分得101、102两套公有住房,其与女儿王小姐、女婿李先生同住,他们将两套房屋打通,户口簿为一本,三人户口均在其中。96年王老伯将101室房屋以自己的名义买下,102室房屋以王小姐的名字买下,全部手续由王老伯办理,签字由王老伯代签,其中101室使用了王老伯的工龄,102室房屋使用了王小姐及李先生的工龄。98年王老伯过世,王小姐夫妇继续居住上述房屋。近日,王小姐的兄弟王先生以101室房屋系王老伯的遗产为由起诉王小姐要求分割。李先生遂起诉当时与王老伯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物业公司、王小姐及王先生,以购买101室房屋未经得其同意为由,要求确认无效。李先生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分析: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李先生户口在101室房屋内,且实际居住,为该房屋的同住人,王老伯购买101室房屋应当取得李先生的书面同意。但没有李先生的书面同意是否必然导致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这还应当看王老伯购买房屋的行为李先生是否知晓。本案中从李先生与王老伯同住、王老伯过世后李先生对房屋的使用、购买房屋工龄使用等诸多情况均可以看出,李先生对于王老伯购买101室房屋是知晓的。
审理结果:
因此,法院没有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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