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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认购书、订购书等可不可以看做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答:符合一定的条件,认购书和订购书等协议可以认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是协议内容全面,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二是买受人已经付款且出卖人已收款。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权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权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果认购书、订购书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可以被看作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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