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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获取贷款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提要】

熊女士与魏先生是再婚夫妻,魏某为魏先生与前妻之婚生女儿。熊女士与魏先生再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某房屋一套。2009年某,熊女士与魏先生的公司遭遇资金周转困难,遂商议通过将上述房屋过户给魏某的虚假买卖形式,向银行套取贷款资金145万,为防争议,熊女士与魏先生签订财产约定书,魏某出具书面声明,对上述事实予以确定。之后三方按约定配合,顺利获得银行贷款,此后也一直相安无事。但2011年后,熊女士与魏先生感情出现危机,魏先生向熊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要求时丝毫未提及上述虚假房屋买卖事宜。后熊女士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魏先生父女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进展】

法院受理该案后,开庭审理该案。律师认为:本案当事各方签订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本意并不是为了实现房屋产权的转移,而只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从银行获取利率较低的住房按揭贷款,故该诉争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当事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判决结果】

法庭对本案进行判决,判定原告熊女士与被告父女于2010年1月11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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