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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系公租房,租客被赶出,起诉出租人索要租金


公租房是对人们基本住房条件的一种保障,由于远低于市场价格,公租房往往是一房难求,虽然政策明确规定公租房不能转租,但还是有人将公租房转租给别人。市民胡某在租了一套房子住了两个月后,才被告知这是公租房,需要尽到地办理,在向出租人索要剩余租金无果之后,胡某向法院起诉出租人。上海房产律师指出,基于不能转租的公租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不能履行的合同,应当依法解除。

2016年10月12日,胡某与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胡某承租杨某房屋一间,租赁期限为1年。随后,胡某支付了一年的租金2.8万余元,并于2016年10月16日入住该房屋。然而,仅入住了两个月,租赁房屋所在地公租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告知胡某,涉案房屋属于北京市公租房,胡某不是原承租人,无法继续承租并要求腾退房屋。该机构工作人员同时告知杨某,无权将该房屋再次转租事后,胡某多次与杨某协商,要求杨某退还自己之前已提前支付的剩余房屋租金,但杨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为维护自身权益,胡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请求杨某返还自己提前支付的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23675元。对此,杨某当庭表示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其认为胡某的家属因为退款一事将其打伤,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故不同意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涉案房屋系公租房,禁止转租,转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胡某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有权主张解除其与杨某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此前,杨某已退还胡某房屋租金1000元,还应退还胡某押金及剩余租期内的房屋租金共计23675元。据此,法院判决解除杨某与胡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杨某退还胡某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23675元。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公租房不能转租,胡某承租杨某房屋时并不清楚房屋系公租房,后在公租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要求下搬离房屋,房屋租赁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应当解除合同,由杨某返还剩余的租金。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房产律师指出: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上的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2018年11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增加更为严厉的处罚条款,市民可通过 12345 非紧急救助热线对发现的公租房转租、转借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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