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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时,是否仍有混合过错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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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时,是否仍有混合过错规则的适用?

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时,是否仍有混合过错规则的适用?

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言,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108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我国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采严格责任原则。违约的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违约存在有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应就其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既往的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以及学界通说认可混合过错规则的适用。

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言,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7条关于“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我国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为例外归责原则。该法就采严格责任原则的损害赔偿责任,明确认可混合过错规则的适用。如该法第78条确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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