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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被同学误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学生在学校被同学误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介绍:

小宋是某小学4年级学生。2011年某天,小宋所在班级由体育老师安排在学校的室内体操馆里组队打羽毛球,有 2为体育老师参与管理。小宋和小李参加双人打,并被分在一组。活动中,小李在接球时球拍正打到小宋的脸上,造成小宋眼部受伤,小宋受伤后,学校及时送小宋至医院就医,并立即通知了小宋的家长。经司法鉴定,小宋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

之后,小宋的父母以小宋的名义将小李、小李的父母和学校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赔偿小宋各类损失人民币15万元,学校对小李及其父母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中,小宋要求赔偿的主体分别两类:1是小李及其父母;2是学校。那么这两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要承担,则承担的是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对于小李的行为应当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小李的行为必须对小宋的伤害有过错。本案中,小李和小宋进行的是体育活动,体育活动的性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小李的球拍打到小宋并非小李的过失,而是一种意外情况,因此小李对于小宋的受伤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这并不意味这小李不需要进行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小李及其父母应当根据小宋的损害承担,分担小宋的损失。

小宋是小学4年级学生,已超过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组织小宋等同学在符合规定的室内体操馆活动,有2位老师参与管理,在小宋受伤后及时送小宋至医院就医,并立即通知了小宋的家长,学校在管理方面是符合要求的,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因此学校不应对小宋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令小张及其家长赔偿小宋损失人民币7万元。学校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小宋人民币2万元,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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