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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被损害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能得到赔偿?


交通事故中被损害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能得到赔偿?

 

案例介绍:

姚某驾驶的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车辆严重受损。另查明,李某的车辆当时正在运送一批货物,运费为人民币1万元,李为为此向法院提供了与托运方签订的货运合同。经认定,姚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李某起诉姚某要求赔偿车辆维修的损失以及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

 

律师分析:

本案中,李某发生的损失有两笔,1为车辆维修损失,2为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前者是李某的直接损失,后者是李某的可得利益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是明确的、必然发生的损失,对此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但律师认为,对于停运损失也不能随意的认定,必须有足以证明损失是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证据,不能得出只要是营运车辆,就必然能获得停运损失的赔偿这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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