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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转产权房 权属以出资还是产权登记为准?


公房转私房,这是一个对于一家人都会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也是许多遗产纠纷、共有权纠纷产生的根源。94方案下,更是争议不断,由于94方案产权登记只能为一个人。政策变动后,就登记份额问题,在家庭内部引起风波不断。那么,到底在法律审视下,究竟是出资具有意义还是更保护登记的公信力呢?

 

陈某与楼某为母女,春申路***号***室为1994年公房分配所得。2005年由陈某登记所有权,楼某主张当时公房分配时家庭会议约定楼某支付公房款,在百年之后,陈某将房屋留给自己,而陈某却在2005年私自登记所有权。2009年楼某与陈某理论,后于2010年将房屋登记为陈某50%;楼某50%按份共有。陈某与楼某及其子女无法共同生活,已自行搬出,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房屋归楼某所有,楼某补偿陈某50%房价即70万元。法院支持了陈某的主张。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家庭问题往往涉及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历史由来,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并不能化为等号。例如通过家庭会议等方式生成的约定,其合法有效性需要视约定内容判断,特别是房屋相关的共有权认定,一般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房产登记的信息进行认定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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