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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原则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各自的或占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用权、使用权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为行使所有权、占用权、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就叫相邻纠纷。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增强人们之间的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八条同样规定了占有、妨害、毁损他人物权,权利人有权请求相对人承担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物权保护优于债权保护,能对抗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处理相邻的纠纷中,应当着重掌握以下原则:

 

    一、保护生产原则。相邻各方的矛盾,有的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有的与生产有直接、间接的关系。处理好了,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生产的协调发展。因此处理相邻关系一定要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出发。特别在处理土地、宅基地、沟、库、塘、路等的使用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时,既有注意保护相邻各方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如何处理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便利。

 

    二、方便生活原则。相邻关系往往直接或间接地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关,处理不好,将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因此处理相邻飞纠纷,特别是处理涉及到群众住房、生活设施、通行、排水、采光等相邻纠纷时,必须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既要维护占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便利周围群众的生活。

 

    三、公平合理原则。相邻关系涉及相邻各方面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既要坚持公平原则,又要坚持合理原则,不能顾此失彼,只顾一方的利益而妨碍或损害相邻人的利益。

 

    四、团结互助原则。相邻各方平时居住、生产和生活多在一起,为了有利于以后长期和睦相处,发生矛盾后,要耐心细致地疏导教育,从团结互助的精神和原则出发,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基础上,多做调解工作,让其互谅互让,团结互助,协商解决,尽量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达到处理结果基本符合争议双方的意愿,以促使相邻各方的安定团结和睦相处。

 

    五、运用善良民俗原则。民间习俗虽然不是法律,但被恰当正确用来化解民间纠纷,也是促进和谐的有效途径。部分村民的行为自然与不自然地限定在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的秩序里,许多人依然偏好和信服用习俗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在相邻纠纷时,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巧妙运用善良民俗,化解相邻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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