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案例介绍:
2003年2月,应某向某贸易公司购买服装一批,双方约定合同总价人民币20万元,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应某给付了首付款人民币5万原,2003年6月,贸易公司向应某交付了全部服装。但由于应某无力给付剩余款项,双方约定自2003年8月起应某每月给付货款1万元,分15个月给付,直至给付完毕。
但之后,应某未按时给付全部货款,只是偶尔给付一部分的款项。2005年6月,贸易公司起诉应某要求给付剩余货款10万元。应某认为,贸易公司诉讼中有部分的货款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在同一债务关系中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形,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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