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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反危险警示停车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


【案情】

 原告吴某与单某系夫妻关系,居住于某小区。2012年12月,吴某购买某品牌小轿车一辆。2013年1月,吴某以单某名字向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交纳2013年2月至7月的停车费,2013年6月同样交纳了2013年5月至6月的综合服务费。

 2013年6月,吴某将涉案车辆停放于住宅小区内靠近围墙边位置,当晚由于下暴雨,导致围墙倒塌,吴某停放的车辆被倒塌的围墙压坏,造成经济损失。

 事后双方为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吴某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吴某因修复小轿车产生的修理费1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依吴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部门作出《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涉案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委估价值为3.2万元。

 另查明,吴某提供的照片中,其车辆被压坏路段的围墙上张贴有警示牌,内容为 某金牌物业提醒您:危险,此路段严禁停车 。

 

【分歧】

 对物业公司对业主违反危险警示停车造成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行为人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已在其管理范围内即存在危险的围墙上张贴警示牌提醒该路段存在危险并严禁停车,物业公司已尽到了注意提醒义务,而吴某无视警示牌提醒内容,仍将车辆停放于存在危险的路段,由于不可抗力的暴雨使围墙倒塌,导致其车辆被压坏受到经济损失,对于吴某受到的经济损失物业公司没有过错,故吴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修理费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注意提醒义务,但对安全隐患并未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消除,对吴某的车辆停放在安全隐患的围墙边上也没有有效制止,物业公司对吴某的车辆遭到倒塌的围墙压坏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吴某无视警示牌提示内容,仍将车辆停放在存在危险的路段,由于暴雨使围墙倒塌,导致其车辆被压坏,吴某对此也存在过错。由于双方对吴某车辆遭到倒塌的围墙压坏均存在过错,故认定物业公司与吴某对车辆损失分别承担50%的责任。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围墙、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构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花盆、外挂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失适用建筑物、构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3、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的。4、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为围墙倒塌造成车辆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因暴雨,物业公司已在该区域挂警示牌提醒业主,故其不存在过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本案中,物业公司已知围墙存在安全隐患,并挂警示牌提醒,但未积极排除危险因素,未尽管理义务,存在过错。本案原告不顾物业公司警告,仍将车辆停放在危险区域,存在一定过错。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均存在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上海房产律师同意二审法院的意见,物业公司、吴某应各自承担因其过错造成的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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