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A,男,1964年,汉族,住山西省。
原告:李B,男,1990年,汉族,住山西省系李A的儿子。
被告:范某,男,1957年,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
被告:秦某,女,1970年,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系范某的妻子。
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原告李A和李B委托被告范某为李A找工作。被告范某同意帮李B联系山西省邮政公司司机工作,并收取原告一张存有捌万元的银行卡,承诺两个月内办好,如果办不好原款退还。直到2012年10月15日,被告的承诺都没有兑现。于是,被告又答应为李A办合同民警工作,但是需要加钱。同日,李A在范某的要求下,向范某的同事冯某的银行卡中转入贰万伍仟元。
但是,范某在收了原告的钱之后,又找到陈某给原告办工作。一直没有帮原告找好工作。2013年2月,原告向范某提出解除委托,原款退还,范某却以没钱为由推脱。2013年5月,范某分两次退还给原告伍万元,剩余的伍万伍仟元至今未还。被告逃避债务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伍万伍仟元,并支付逾期银行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2、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伍万伍仟元
三、证据
原告举证:1、被告出具的收条两张;2、银行转账凭条一张
被告举证:被告起诉陈**的立案材料。
四、判决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收取原告钱款为原告找工作违反行政法规,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剩余款项伍万伍仟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总结:从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以找工作为名收取原告钱款,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