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只要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指定仅归一方所有,则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法》上述第17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为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