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标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双方除为共同生活设立债权、债务之外,还可以单独进行民事活动。如果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有证据能证明时,债务人的配偶对此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如果债权人事先并不知道债务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在实践中应当正确把握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证明标准,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只要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所得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即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法定清偿义务。所以,如何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事实,是夫妻双方在争议发生后所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证明的要求主要包括:1.夫妻双方是否有约定财产制的事实,如婚姻登记机关的记载书面约定、经过公证的协议等;2.与债权人及夫妻双方无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3.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债权文书中的相关记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