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后子女问题
对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1. 双方对由谁抚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2. 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3. 根据《婚姻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4.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同样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