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酌定因素
在酌定抚养费的金额是,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原则。具体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 双方的经济能力。给付五月份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受养人的经济需要。无负担能力者,无论其师傅有过错均不应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给付责任。
2、 配偶双方对婚姻贡献的大小。这里的贡献包括有形贡献,如家庭财产的主要贡献者,也包括承担抚育子女或赡养老人或料理家事等无形贡献。
3、 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如果离婚发生在婚姻成立不久,则不宜判决确定抚养费给付;但当事人协议给付的,应允许。结婚时间愈长,对离婚后生活的影响愈大,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理由就越充分。
4、 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离婚时已经退休或者接近退休年龄,或者离婚后数年内行将退休的,离婚对其未来生活的影响就越大,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理由就越充分。
5、 离婚前的生活水平及离婚后双方生活水平的差异影响程度。当事人双方离婚后的生活水平应尽可能与离婚前保持一致或接近,在一定时期内不应相差悬殊。
6、 婚姻双方的谋生能力和挣钱能力,以及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能够拥有或者可能拥有的其他经济来源。
7、 监护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更有理由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8、 有无婚姻过错。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的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