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91条的规定,当共有财产的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同时,对于某些家庭共有财产,虽然可以分割,但是经过各共有协商一致也可以不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而采取变价分割或者作价分割的方式,如对于可分割的房产等。
共有人在共有物分割的时候,各共有人对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完全的所有权,在实际中,对于分割后的那些如界墙、树木等一些不可以分割的物,可以维持其共有状态,但是一方如果坚持要求对其进行分割的,可以通过一方取得所有权,他方取得相邻权的方式来解决。
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以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权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权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例如家庭成员对原来共有成套住房进行实物分割后,部分共有人出卖其分得的房屋时,即有可能对其他分得该套住房部分产权的共有人的生活产生不便。因此,其可以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