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不认可签收人,是否一定能否认合同事实?
通常而言,否定事实无需举证。但考虑到签收人可能为被诉当事人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且常有变化之情况,人民法院也不宜据此简单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就签收人是否是被诉方的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其签字的事实而言,被诉方具有较强的举证责任能力。而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的举证能力较弱。《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严重,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据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对签收人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就否认的事实举证,或文件有重大瑕疵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色很申请或者依职权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以综合相关证据。认定签收人与被诉相对方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或代理关系,在此基础上,就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