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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是否可认为其他债务人就丧失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是否可认为其他债务人就丧失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作者:尤辰荣 / 时间: 2014-03-01 11:45:13
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是否可认为其他债务人就丧失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案例介绍:
2012年2月,某贸易公司为参加一展览会,委托某展览公司设计、制作、搭建展览所需的展台。展览公司在设计完成展台后委托应某进行展台的搭建工作。
在展台搭建过程中一块木板倒塌,王某恰巧路过,被砸伤。2013年11月,王某将贸易公司、展览公司、应某以及展览会的主办企业,共计4方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应某赔偿各类损失人民币15万元,其他3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在诉讼期间,贸易公司、展览公司、展览会的主办企业均认为王某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而应某则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
律师分析: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因此,王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应当在伤害结果被确认之日其一年内主张。现王某的诉讼,应当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在诉讼中应某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认为王某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但应某的放弃行为对展览公司等其他连带债务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应某的行为不具有涉他性。
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已成为非完全的债权,不具有法院保护的强制力,除非其他债务人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愿意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否则由其他债务人代为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一个债务人对诉讼时效的放弃,不对其他债务人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