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订立的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案例介绍:
1995年张某与赵某结婚,婚后张某行为不检点,夫妻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双方协商离婚,遂订立了离婚协议,明确共同拥有的房屋两套再离婚后均归赵某所有,张某愿意净身出户。之后,张某又努力和赵某合好,双方并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12年,双方关系再度恶化,赵某至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两套房屋均归自己所有。张某抗辩,2010年的离婚协议是为了哄哄赵某所签订的,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故两套房屋应当与赵某各半分割。
律师分析:
张某与赵某在2010年所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作为双方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依据,是本案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里所指的离婚协议应当是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至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协议,而非双方私下订立的离婚协议。
双方为离婚私下订立的协议因涉及情况较为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就本案而言,张某与赵某于2010年订立了离婚协议,之后双方并未离婚,而是和好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因此双方直接订立离婚协议的背景实际已经发生了变化,除非双方认可此协议,否则对于先前的离婚协议就不应再作为本次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决两套房屋根据其价值,由张某与赵某各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