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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查封未过户的房产


法院能否查封未过户的房产

【案情】

2012年5月,原告王某因扩大经营后资金短缺向被告刘某借款五万元,约定使用一个月,原告给被告一份借据写了还款期限和利息。一个月之后原告没还钱,被告向诉至法院,楼房被查封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判决书,在执行中,案外人孙某提出异议称涉案楼房是被告用来抵顶所欠其货款的,法院裁定查封错误,请求解除对涉案楼房的查封,并中止对该楼房的执行。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对于涉案楼房案外人并未过户,只是和被告草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争议】

本案认为案外人虽然与被告之间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对房产进行过户,涉案楼房还是在被告的名下,并不影响法院对该楼房的查封。

【评析】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登记财产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但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可以查封;第三人已经支付但为办理过户手续,而责任过错又不是第三人的,那么法院不能查封。因此,在被执行人将卖出房屋给案外人,但案外人办理手续出现过错,法院可以查封房屋。

其次,案外人称其已购买房屋,应归其所有。但在审查过程中,由于被告的不明下落和孙某的证据不足。对于孙某的异议,法院不予支持。而楼房属于刘某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因此,执行法院对涉案楼房的查封正确。综上,案外人孙某的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驳回案外人孙某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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