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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前员工房屋及附添设施公司被判赔款


【案件】

李某原系某集团公司职工,公司分配其一间约30平方米的平房给李某居住。李某在居住期间,在房屋前后搭建厨房卫生间以及水电设施,并在门口圈了个小花园种植了几棵树。2000年2月李某因家人治病需要,擅自挪用公司公款被公司发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李某被除名后,没有固定收入,主要是靠低保和打一些零工而维持生计。

2010年8月公司因小区建设需要,要拆除李某居住的房屋及附添设施。在与李某多次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趁李某不在场强行拆除李某居住的房屋及附添生活设施。为此,李某主张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并要求不得侵占其住宅基地150平方米等权益。

【审理】

法院经过多次组织合议庭研究案情,并且走访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证据,确认被告集团公司拆除原告居住房屋和附添设施是事实,并根据被告强行拆除原告居住的房屋及附添设施导致原告对被损财产无法举证的实际结合现场照片等证据,公平认定原告财产损失97860元并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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