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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邻里关系中采光权引发的合同纠纷如何界定


【案情】: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受损失的人。

 

2011年范某准备修建住房,因为住房修建好以后会影响邻居的房屋采光,故于2011年3月31日签订了“建设补偿协议”,约定:因范某将修建的房屋与卢某、吴某等六人相邻,故施工期间会造成其一定影响,范某一次性支付邻居卢某、吴某等六人14000元采光损失费。双方签字后,范某当场付给每人14000元。

 

因范某的建房申请未获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而未实际建成房屋,故要求卢某、吴某等六人退还采光损失费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范某与卢某、吴某等六人之间签订的“建设补偿协议”是无效合同,卢某、吴某等六人应返还范某之前支付给六人的采光损失费。

 

范某与卢某、吴某等六人之间签订的“建设补偿协议”其目的是基于卢某、吴某等六人的相邻权中的采光权因范某房屋建成后对其产生侵害的一个侵权赔偿合同。

 

本案中范某的建房申请因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未获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使其未实际建成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返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建设补偿协议”为无效合同,而非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本案中,卢某、吴某等六人依据无效合同获取范某的采光损失费属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给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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