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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案例介绍:

郑先生从事货运工作,2010年其为货车投保了1万元的车损险,为其自己投保了2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并指定了受益人为其妻子王小姐。2011年3月,郑先生在外出运货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在事故中郑先生也因伤势过重死亡。经认定,郑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伤者起诉郑先生的妻子王小姐,要求王小姐对郑先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问题是,王小姐是否应当将郑先生生前投保的1万元车损险和2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所获得的赔偿金,均作为郑先生的遗产赔偿给伤者?

律师分析: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王小姐作为郑先生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继承给付责任。

问题是郑先生生前投保的车损险和人身意外保险所获得的赔偿金是否为郑先生的遗产?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因此,郑先生生前投保的1万元车损险所获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郑先生的遗产来赔偿伤者,而人身意外保险获得的赔偿金则不属于郑先生的遗产,应归王小姐个人所有,王小姐不用将此款用来赔偿伤者。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但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的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小杨的义务是保障赠与人老杨夫妇的永久居住权。事实上,老杨夫妇一直居住在其赠与儿子的房屋内。由于女儿迁户口的事,老杨与小杨发生冲突,从情理上讲,小杨的做法是不对的,但老杨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受赠人小杨严重侵害了老杨夫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以,老杨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很难被法院支持。

【审判】

法院认为,合法的赠与合同受法律保护。老杨夫妇将其房产赠与儿子小杨,小杨也接受了赠与,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等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双方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签订后,老杨夫妇一直居住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老杨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赠人小杨严重侵害了老杨夫妇的人身权、财产权。

为此,法院驳回老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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