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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收了租金不给房东被判违约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网    / 时间: 2014-12-05 16:14:25

【案例】

2014年2月13日田某与某中介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田某将名下一套房产委托给该中介出租,合同期为一年,月租金为8000元按季缴付。合同约定,中介未按期划付租金达5日以上的,田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中介应向田某支付两月租金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田某将房屋交付给中介。

同年3月6日,田某问中介房屋出租情况,中介称房屋还未出租。3月8日,田某来到房中,发现已居住两人,了解到两人2月18日已经入住。当天田某联系到中介公司,对方表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给付房租。田某为收回房屋,分别向两租户退还房租4500元和4200元。3月28日田某收回房屋,随后将中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支付租金以及赔偿。

【分析】

本案中介收取租金后却不给房东,并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拖延,中介拒绝履行合同符合解除合同条件。房产中介除支付拖延房租外还要赔偿房东违约金。从2月18日至3月28日期间,中介已经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房屋内有租客居住可认定被告占用房屋,应该支付租金,此后租客搬离租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租赁合同解除,中介向房东支付租金19412元以及违约金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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